陕西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做好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保证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具体实施,由省教育厅负责。
第三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我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军事院校除外)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
第五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重点应对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以及学术规范等方面进行考察。毕业论文抽检评议要素为:原创度与学术规范、选题规范性及选题意义、基础知识与专业能力、结构规范性、格式规范性。毕业设计抽检评议要素为:原创度、选题规范性及选题意义、基础知识与专业能力、学术规范性。
第六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依托教育部建立的全国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抽检信息平台)开展。
第七条基于抽检信息平台和学士学位授予信息,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检名单。抽检论文覆盖我省所有本科层次高校及其全部本科专业。以下几种情况将加大抽取力度:
(一)对新增单位首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论文,抽检比例提高到2.5%。
(二)对上一年度产生问题较多的毕业论文的所属学位授予单位,抽检比例加大到2.5%。
(三)对上一年度产生问题较多的毕业论文的对应专业和导师,抽检比例加大到3%。
第八条利用抽检信息平台对抽检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测结果供专家评审参考。
第九条采取随机匹配方式组织同行专家对抽检论文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每篇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第十条评议结束后,省教育厅向相关高校反馈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并抄送省学位委员会,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的使用。
(一)抽检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毕业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高校予以通报,减少其招生计划,并进行质量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高校应对有关部门、学院和个人的人才培养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三)对连续3年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本科专业,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培养质量,将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暂停招生,或由省学位委员会撤销其学士学位授权点。
(四)对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高校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应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五)抽检结果将作为本科教育教学评估、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本科专业认证以及专业建设经费投入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接受教育部相关部门对我省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建立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申诉机制,规范申诉处理程序,保障有关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各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配合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准确完整地提供本科毕业论文、学位授予信息等材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