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进一步推进我院的素质教育和学风建设的发展,激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西安文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精神,对学生评奖评优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高校人才培养的特点及规律,由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素质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科学地评价;测评指标既是评价依据,也是学生发展的导向。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原则
1.方向性原则:即要充分利用指标体系让学生的知识、能力、品格等得到全面和谐地发展,对学生素质的养成和发展起着导向作用。
2.科学性原则:即测评方案要系统、科学、客观、准确地反映学生素质发展的真实水平,测评结果能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3.公开性原则:即坚持自我测评、班级评价和各级组织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测评人员、测评过程、测评结果要做到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学工办实施。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由各班级完成上一学期的综合测评工作。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测评一次,测评结果作为评定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其他评奖评优和推荐入党等主要依据。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学院所有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综合测评的内容与计算方法
第七条 综合测评是从思想品德、学业表现、文体表现、能力表现四个方面对学生进行全面的定量考核,综合测评成绩由上述几方面得分合成,计算公式如下:综合测评成绩=思想品德+学业表现+文体表现+能力表现。
第三章 思想品德
第八条 思想品德表现分由基础分、加分、扣分组成,基础分定为10分。
第九条 加分条件及标准如下:
1.担任学生职务完成每学期工作,按照以下标准加分:院学生会(科协)主席(会长)、分团委副书记:0—2分、副主席(副会长):0—1.8分、部长(副部长):0—1.5分、干事(成员):0—1分、班长(副班长)、团支书:0—1.5分、其他班委:0—1.2分,具体由辅导员和分管老师结合实际情况取相应分数后加入综合考评;校学生会、社团、学督会或其他组织的任职加分,需有加盖校团委或学生处公章的加分证明,经过折算后方可加分(多个学生职务可以按相应分数加分)。
2.评奖评优情况加分标准
(1)“文明宿舍”,所有成员每人每次加0.5分。
(2)“文明班级”、“优秀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等集体荣誉,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依次给予班委2分、1.5分、1分、0.8分加分,班级其他学生1.5分、1分、0.8分、0.5分加分。
3.参加活动加分标准。
(1)讲座:每人每次0.2分。
(2)参加教师科研项目:每人每次0.8分。
(3)勤工俭学岗:每人每次0.5分。
(4)志愿者:每人每次0.1—1分,最高每学期不超过1.5分。
第十条 扣分条件及标准
1.旷课每课时扣0.5分。
2.早、晚自习迟到者,每次扣0.2分。
3.早、晚自习缺勤者,每次扣0.5分。
4.所在宿舍受通报批评的按照校级、院级每人每次扣1分、0.5分。
5.考试作弊,扣5分。
6.受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的分别扣20分、15分、10分、8分,受通报批评的扣5分。集体受学校通报批评的,班长(团支书)、其他班委、学生分别扣4分、3分、2分。
第四章 学业表现
第十一条 学业表现测评依据学习成绩,包括全学期所有必修课和规定选修课程的成绩(考查课成绩优、良、中、及格分别按90分、80分、70分、60分计、不及格按实际所得分计)(不含网上公共选修课在内),按各科最终评定值的平均成绩计算(不含体育成绩)即:
学业表现基本分=科目总分/科目数×70%
公式中课程成绩均按第一次考核成绩计入。凡考核不及格的各门课程成绩,均以第一次考核的实际成绩计入。缓考的学生,按实际考核课程门数计。
第十二条 扣分条件及标准如下
1、期末考试正考不及格,每门1分。
第五章 文体表现
第十三条 文体测评表现分由基础分和扣分组成,基础分定为0分。
文体表现依据体育课成绩(若本学期没有体育课,则基础分定为3分)、早操和阳光体育实践活动表现。
第十四条 文体表现加分条件及标准如下:
1.由相关部门出具并被学院认可的加分证明进行相应加分。
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扣分条件及标准如下:
1.早操活动迟到者,每次扣0.2分。
2.早操活动缺勤者,每次扣0.5分。
第六章 能力表现
第十六条能力表现分由基础分、加分组成,基础分定为0分。
第十七条 加分条件及标准如下:
1.通过国家级等级考试的加1分,每项只加一次。
2.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交调查报告或心得体会,经过团委核查确认,每学期加1分。
3.参加比赛每次按照院级、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国际级分别加0.2分、0.5分、1分、1.5分、2分、2.5分,每项只加最高等级。
4.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创造发明获国家专利的加1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思想品德、学业表现、文体表现、能力表现四个方面得分均不能超过单项总分。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