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文理院字〔2011〕169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学校办学思想、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学校组织、管理教学过程的纲领性文件,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加强我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学过程中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培养方案应依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融合现代教育理念,结合学院办学定位及人才培养目标等实际进行修(制)订。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章人才培养方案的修(制)订
第三条人才培养方案的修(制)订工作是在主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人才培养方案要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学院发展需要进行适时修(制)订,原则上,学院应每4年进行一次大规模修(制)订。教务处要在充分调研、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院办学思想、定位及社会经济发展对毕业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制定《西安文理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制)订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提交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报院长办公会同意后,以学院文件形式下发各单位。
第五条各系(院)要根据《意见》有关要求,认真组织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修(制)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系(院)教学委员会论证通过后报教务处。
第六条教务处要根据《意见》有关要求,对各系(院)上报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格式、总学时、总学分、课程学时学分比例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协调各系(院)规范修(制)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七条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教务处审核整理,报学院同意后,自各专业新一届学生开始实施。
第八条对每年新增的本科专业,各相关系(院)要依据最近《意见》的有关要求制订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并于当年5月底报教务处,并经教务处审核、学院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第九条人才培养方案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法规性文件,是组织教学活动和安排教学任务的重要依据。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要严格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
第十条教务处负责全院公共课的排课工作,各系(院)负责专业课的排课工作,各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由教务处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统筹协调各系(院)进行安排,由各系(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教学单位要在上一学期第十五周之前,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安排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并认真落实教师、教材、教室等,确保下一学期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人才培养方案的变更
第十二条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后,凡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学分,更改课程的开设时间,增开、停开课程以及更换课程性质(必修和选修的调整)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等情况,均属变更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三条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相关系(院)要认真填写《西安文理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变更审批表》,经系(院)教学委员会论证通过,系(院)主要负责人同意,报送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教学院长审批,系(院)、教务处共同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人才培养方案的变更须在人才培养方案实施前一学期第十六周前进行,其它时间不得变更。
第五章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
第十五条人才培养方案为学院组织、管理教学过程的纲领性文件,任课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核算要严格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时为准。
第十六条人才培养方案一经颁布,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遵照执行。各教学单位或个人未按上述规定程序随意变动人才培养方案的,有关责任人按教学责任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是法定的工作任务,各教学单位及各任课教师必须按要求严格执行,不得推诿。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