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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旅游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作者:历史文化旅游学院行政 发布时间:2018-10-22 点击数:

为规范学院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范重大问题决策风险,根据校党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2017]39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三重一大”是指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中提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二条凡学院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决策事项

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按照上级要求执行的重大事项不在此列。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二)有关学院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支部设置、党员发展、党员评优等重大问题;

(三)学院发展规划,顶层设计,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四)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事项、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的制定与调整等;

(五)教职工荣誉奖励人选的推荐决定,教职工年度考核方案,考核结果的认定及奖励和表彰的实施;

(六)学院内部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年度进人计划以及人才队伍建设、职称评聘、岗位竞聘工作等;

(七)学院专业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以及申报荣誉称号和重要成果;

(八)学院20万元以上的重要资产处置和基础设施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九)教职员工的纪律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学生取消或开除学籍的处理;

(十)学校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学院内部副科级以上干部推荐、内设机构负责人聘任和院外有关人员的推荐,不属于学院职权范围的人事任免不在此列。主要包括:

(一)学院副科级以上干部推荐;

(二)内设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

(三)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四)学校议事协调机构人员的推荐。

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学院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凡上级安排的重大项目不在此列。主要包括:

(一)房屋修缮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及购买服务项目等;

(二)国内外合作、校企合作、政校合作的重大项目;

(三)重点学科专业建设项目等;

(四)重要活动的安排、接待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20万元以上资金的使用事项,凡学校决定本院使用20万元以上资金的项目不在此列。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20万元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学院对外合作在2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的审批;

(三)其他20万元以上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

第三章议事规则

第七条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八条按照学校党委《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2015]28号)》规定,“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的机构,是对学院事务进行管理的最高形式”。所以,除个别事项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为“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机构。

第九条个别事项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按照干部任免程序,学院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推荐仅由学院党政一把手议定。

(二)有关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支部设置、党员发展、党员评优等事项,由党总支会议决定。

(三)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在集体决策前,须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专业性、学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集体决策前,须提交教学工作(教学监控)委员会、学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审议。

(五)已由上级决定的本院“三重一大”事项,须在党政联席会议上通报。

(六)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会议形式进行,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

(七)集体研究决策事项,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八)需要表决的事项,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正式参会人员一半以上为通过。

(九)集体决策会议实行末位表态制,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条复议。学院集体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

第十一条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第十二条决策实行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决策实施

第十三条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集体决定的重大项目,须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招标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集体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学校规定不一致,按学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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