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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旅游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历史文化旅游学院行政 发布时间:2018-10-2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18]76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18]77号)》《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责任认定与处理办法([2018]78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固定资产是指学校拨给学院使用、学院购买或接受捐赠、在教育科研社会服务中获得的、在法律上确定为学校所有的非货币化资产。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院长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行政副院长是学院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学院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第四条学院设有资产管理员,在行政副院长领导下,承担本院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资产使用人是所使用资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和使用效益管理,树立固定资产“谁使用、谁管理”的全员管理理念,保证固定资产得到充分使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2.资产管理员承担学院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做到账、物一致;落实院内各单位资产管理责任;做好有关固定资产验收入库、统计、处置等工作;定期对院内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检查、清查;

3.对配备给教工个人使用的资产,须建立领用、交还制度。教职工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如出国留学、退休、调离、死亡等,应及时完成资产交还手续。教职工调离或退休时,在完成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在离校通知单上加盖学院公章。

4.院内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动时,须完成资产移交工作后,方可离开原岗位。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中,对所需及占有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管理,包括验收入库、配置调拨、领用使用清查检查、维护保养、统计报告、交接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七条根据学院内设机构组织情况,学院设两级管理制度。一级管理员为学院办公室行政秘书,负责全院资产的日常监管工作;二级管理员按照学院内部资产分布,负责所在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二级资产管理员分别为学院办公室行政秘书、长安历史文化研究中心资料员、专门史重点学科负责人、文博专业负责人、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学院办公室行政秘书负责院领导办公室和学院办公室、学工办、教研室、教室等资产的日常管理;长安历史文化研究中心资料员负责长安历史文化研究中心资产的日常管理,中心主任负领导责任;专门史重点学科负责人负责专门史重点学科资产的日常管理;文博专业负责人负责文博实验实训室资产的日常管理;实验实训中心主任负责旅游管理实验实训中心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学院要统筹对全院固定资产的整合、共享、共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的固定资产进行调剂,优化固定资产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每年上半年,行政副院长与一级管理员组织二级管理员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在保证教学、科研的原则下,经学校同意,学院可以利用固定资产和设施开展社会有偿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收入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保密技术检查设备、保密技术设备、销毁类设备等涉密资产的日常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产处置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及使用人,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维护其安全、完整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学院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产权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转让、出让)、置换、报废、报损、捐赠等。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处置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18]76号)》执行。涉密资产的处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登记,报党政办统一回收,集中销毁。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和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和学院将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管理人员不落实或人员变更不认真履行交接手续,造成管理混乱或资产流失的;

二、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不如实登记、填报固定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擅自变卖、转让、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学校固定资产或侵害学校利益的。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按照学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责任认定与处理办法[2018]78号)》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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