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及大类专业分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者:外国语学院2019-04-22 16:47: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西安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平、公正、公开;学生自愿申请;尊重学生专业兴趣。
第三条各学院要加强专业教育,应通过新生入学教育、专业导论课、专题讲座等形式,让学生充分了解学科、专业的发展前景,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引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
第二章转专业
第四条转专业学生须经申请转入专业所在学院(以下简称接收学院)面试考核,最后按照面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类型学生跨招生类别申请转专业的。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入学未满一学期以及最后一学年的学生。
(四)上级文件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具备下列特殊情况,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且能在转入专业学习者。
(二)休学后复学或留(降)级学生,原修读专业已被取消或修读专业无对应年级。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可优先考虑。
第七条转专业工作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3周进行。学生转专业填报志愿原则上不超过2个,所有申请转专业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向接收学院提交《西安文理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第八条转专业学生由接收学院确定其所能转入年级。接收学院须对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依据《西安文理学院学生课程学分置换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确定其可置换的学分数,若存在20学分及以上的课程无法置换时,必须降一级转专业;降一级后仍存在20学分及以上的课程无法置换的,必须再降一级转专业。转专业学生必须修读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但不得超过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九条接收学院应综合考虑本学院各专业社会需求、学科发展需要、专业布局、教学资源等因素确定接收学生人数,原则上接收学生人数不能超出当年招生计划30%,不得因学生转入影响教学质量。
第十条转专业录取按照学生填报的志愿顺序进行,以前一志愿录取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一条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接收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审核和面试,并将面试成绩及录取计划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转专业学生面试成绩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有异议者,须在公示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教务处在收到异议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教务处拟定转专业名单,报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转专业学生在名单发文公布后方可进入新专业学习,学籍由教务处统一进行变更。
第三章大类专业分流
第十二条实行大类招生录取的学生,原则上入学一年后才能进行专业分流,并在第二学年结束后完成全部大类专业分流工作,有特殊情况的,由教务处会同相关二级学院处理。
第十三条各学院在专业分流前完成对每个学生的综合考核总分的计算,并公示。学生按各学院规定的时间填报分流志愿。在志愿优先的原则下,根据学生综合考核总分排名进行专业分流,专业分流结果要对学生进行公示,并报备教务处。
第十四条专业分流具体的班级划定由相关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教学班分流人数不得少于25人。分流结果一经核定,学生应当按核定后的专业修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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