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领导干部廉政十条
一、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学校决定,恪尽职守,勤于工作,不得对学校的决定或部署的工作,拒不执行或敷衍了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小团体或个人提供人财物等便利,损害学院的利益和发展。
二、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接受与本学院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佣金、回扣或者提供资金用于个人学习、考察等其他好处。
三、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兼职、兼职取酬、未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不得在院(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任企业领导;不得以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四、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科研学术活动和学科专业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在科研学术活动或学科专业建设中为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五、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决策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未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擅自决定本学院干部任免、师资引进、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六、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
七、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经济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有本人或同意下属私存私放公款、购物卡、有价证券,设立“小金库”;不得违反规定借用学校公款、公物或者将学校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与公务无关的费用。
八、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办学和招生的有关规定,不得有违反学校规定私(擅)自举办考前复习班等各类非学历班、违反学校规定私(擅)自对外合作办学、违反学校规定私(擅)自出租学校场地或设备资源供校外使用等办学行为。
九、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不得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境)进修或参加学术会议;(未经学校批准变更出访时间或者脱离团队
十、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不得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用公款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等。
艺术学院党总支
2020年3月6日